關于環境的法律法規
一、有哪些關于環境的法律法規
(一)憲法。我國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它的規定為我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提供了最重要的憲法依據。
(二)環境保護法。1979年9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原則通過了試行的環境保護法,并于當日公布試行,這是我國第一部單行的環境保護法律。十年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全面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并于當日公布后正式施行,它作為我國環境保護方向的基本法,對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都發揮了重大的影響和作用。
(三)針對特定的污染防治領域而制定的單項法律。包括:
1、水污染防治法。該法于1984年5月11日由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該法作了修改,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自修改決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2、大氣污染防治法。該法于1987年9月5日由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該法作了第一次修改;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該法作了第二次比較全面的修改,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3、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該法于1996年10月29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4、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該法于1995年10月30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5、海洋環境保護法。該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該法作了比較全面的修改,修訂后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